市水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日期:2013-01-08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协调发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水务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局属各单位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发布,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机关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相互间对是否公开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同级政府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决定。
第十条 发布重要的信息数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