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07日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来源: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关联政策: | 434854 |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保障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认真学习借鉴本省及其他地市、州工作经验,制定了《通告》。
二、工作目标
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合理利用的方法,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长制工作要求,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涉砂违法行为,保障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开采依法、管理依规、经营有序、惩防并重、价格合理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任务
1.明确我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采区区域和长江干流段禁采期。
2.明确河道采砂须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程序履行审批许可,并落实现场监管制度。
3.明确任何采砂船舶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不得在可采区滞留。对“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指定集中停靠点,明确清理、取缔工作职责分工。
4.明确在我市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等活动的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5.明确未依法持有合格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必要航行资料的采(运)砂船舶(机具)在河道通行,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装运没有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的处罚标准。
6.明确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河长制工作职责,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强化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保障。
7.明确对履责不力、管理不严、失职渎职导致采砂管理秩序混乱、引发责任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对非法采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通告》明确了三项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市、区各级政府主体责任,以河湖长制为抓手,将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严格落实各级河长河道采砂责任制度;二是完善制度机制,强化部门合作,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和涉砂黑恶势力,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三无”、“隐形”采砂船舶拆解等各项工作,推动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规范有序;三是强化公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通过网站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根据收到的建议,对《通告》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提高了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透明化、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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