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17-29738 | 发文字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17年10月18日 |
发文单位: | 无 | 发布日期: | 2017年10月18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17年10月18日 | 失效日期: | 2100年01月01日 |
1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
2 |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 |
3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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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 |
5 |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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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
7 |
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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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 |
9 |
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 |
10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 |
11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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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资生产或者使用 |
13 |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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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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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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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 |
17 |
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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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依法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19 |
在设置了限定航速标志的河段未按限定航速航行 |
20 |
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涵闸、泵站、水文测报河段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排涝、水文测报和水工程正常运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属个人行为的 |
21 |
倾倒垃圾等废弃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活动的,属个人行为的 |
22 |
擅自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属于个人行为的 |
23 |
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属个人行为的 |
24 |
在水库库区内筑坝拦汊的,属个人行为的 |
25 |
擅自在城市区域内填堵原有河道沟汊、储水湖塘洼地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属个人行为 |
26 |
擅自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基本建设项目的,属个人行为 |
27 |
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从事种植、养殖、旅游、体育等活动的,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要求,污染水体和影响行洪安全及水工程运行安全 |
28 |
在分洪区挖塘、取土、烧砖或擅自爆破、打井、钻探或侵占分洪预留地 |
29 |
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河道采砂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 |
31 |
不按要求暂停采砂 |
32 |
将公益性采砂活动所采砂石用于经营 |
33 |
涂改、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许可证,拒不改正的 |
34 |
撤离采砂现场前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拒不改正 |
35 |
运砂船舶在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所采砂石 |
36 |
河道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擅自离开指定地点,拒不改正的 |
37 |
以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航道的名义采砂进行经营活动 |
38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
39 |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
40 |
擅自采伐护堤护岸林木或者拒不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41 |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 |
42 |
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 |
43 |
在水库库区内筑坝拦汊 |
44 |
在水库、湖泊从事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活动 |
45 |
拒绝进行水库蓄水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 |
46 |
在水文测报设施和测验河段保护范围内弃置、堆放物体,种植林木、高秆作物或养殖水生植物,设置渔具以及在水文测验过河设备、断面、气象观测场上方架设线路影响或阻碍水文测报工作正常进行 |
47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48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
49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
50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51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
52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 |
53 |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
54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 |
55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
56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57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 |
58 |
未安装计量设施 |
59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 |
60 |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 |
61 |
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 |
62 |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25度以上)开垦种植农作物 |
63 |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 |
64 |
违法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 |
65 |
建设、生产、采矿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 |
66 |
毁林、毁草、烧山开荒、乱砍滥伐、采伐水土保持林,造成水土流失 |
67 |
水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行投入使用的,不在规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废弃物造成危害的 |
68 |
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
69 |
砍伐、破坏天然林的,属个人行为的 |
70 |
侵占或者破坏水土保持设施、试验场地、种植的林草以及其他治理成果 |
71 |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
72 |
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
73 |
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 |
74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75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76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77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 |
78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79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80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81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82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83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84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85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86 |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
87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
88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89 |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90 |
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
91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
92 |
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 |
93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
94 |
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95 |
拒绝监督检查 |
96 |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
97 |
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 |
98 |
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 |
99 |
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 |
100 |
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 |
101 |
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
102 |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
103 |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
104 |
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
105 |
拒不服从抗旱统一调度和指挥 |
106 |
擅自发布水文情报预报或汛情公告 |
107 |
干扰和阻碍水文测报工作进行,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 |
108 |
挪用水文测报器材、设施 |
109 |
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 |
110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11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 |
112 |
违反《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 |
113 |
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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