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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

        索  引  号: 011217651/2014-29585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14年04月28日
        发文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4年07月0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日期: 2014年04月28日 失效日期: 2100年01月01日

        长江委关于印发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长江委水政监察总队:

                为了做好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的现场执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委对相关行政处罚条款的行政裁量权进行了梳理、细化和量化,形成了《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现印发实施。 

          

          

        长江水利委员会 

        2014年4月28 

        长江河道采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试 行) 

                为了做好长江干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管理的现场执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长江委细化、量化了有关行政处罚条款的自由裁量权。 

        (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 

        1、采砂设备功率低于1250千瓦的 

        (1)首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罚款; 

        (2)第二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20万元罚款; 

        (3)第三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30万元罚款。 

        2、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的 

        首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30万元罚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 

        (1)采砂设备功率低于1250千瓦,四次以上(含四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 

        (2)采砂设备功率超过1250千瓦,两次以上(含两次)擅自在长江采砂的; 

        (3)擅自在长江采砂,严重危害行洪、河势和堤防安全的。  

        (二)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 

        1、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首次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2、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二次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20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3、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第三次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处30万元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4、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四次以上(含四次)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 

        5、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严重危害行洪、河势和堤防安全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 

        (三)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 

        1、不在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地点和深度采砂的 

        (1)采砂点超出规定地点外沿100米以内,或者在规定地点内超采时限24小时以内,或者超出采砂许可规定深度3米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2)采砂点超出规定地点100米以上300米以下,或者在规定地点内超采时限达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下,或者超出采砂许可规定深度3米以上5米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3)采砂点超出规定地点300米以上,或者在规定地点内超采时限达72小时以上,或者超出采砂许可规定深度5米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2、未按照采砂许可规定的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作业的 

        (1)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江砂达10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2)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江砂达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3)未按照许可规定作业方式及弃料处理方式开采江砂达500吨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采砂许可证。 

        (四)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尚未触犯刑律的 

        1、无违法所得的,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5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收缴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五)逾期拒不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1、首次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2倍的罚款; 

        2、两次以上(含两次)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4倍的罚款; 

        3、超过限期60日以上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5倍的罚款,并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六)运砂船舶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非法采砂船舶偷采的河砂的 

        1、首次在长江装运非法偷采的河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 

        2、第二次在长江装运非法偷采的河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罚款; 

        3、第三次在长江装运非法偷采的河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4、四次以上(含四次)在长江装运非法偷采的河砂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运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运砂船舶予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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